许可事项: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许可对象:拟向社会公众举办预计参加人数达1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由国务院第505号令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承办者是依据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3、具有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4、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按要求填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许可权限:
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认识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题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大型群众性活动补充/修改材料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叫承办人,一份附卷),并在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许可申请;
(6)受理安全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意明日期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不予受理安全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州、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责任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责任人按照许可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勘察,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附卷)。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一份附卷)。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按照许可权限,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说明理由,材料退回。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州、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3)对未通过审定的,送达《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
2、《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2007年9月14日由国务院第505号令公布,2007年10月1日施行)
许可费用:不收费
许可数量:无数量限制
许可期限:7个工作日
许可条件: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承办者是依据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3、具有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4、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申请人需要提交的材料:
承办者应当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按要求填制《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表》,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2、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4、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许可权限:
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实施安全许可。
许可程序:
一、受理
1、岗位责任人:市、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许可的法定条件、标准,查验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认识否具有申请资格,申请事项是否属于行政主题的职权范围,许可申请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同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大型群众性活动补充/修改材料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叫承办人,一份附卷),并在当场或者在2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5)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和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安全许可申请;
(6)受理安全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意明日期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受理凭证》(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存档);不予受理安全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
3、时限:1个工作日
二、审查
1、岗位责任人:市州、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责任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责任人按照许可权限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实地勘察,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检查记录》(一式两份,一份存根,一份附卷)。对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责令整改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交承办者/场所管理者,一份附卷)。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说明理由,终止审查。
3、时限:4个工作日
三、决定
1、岗位责任人:市州、县级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
2、岗位职责及权限:
市州、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按照许可权限,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公安机关主管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制作《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人,一份附卷),说明理由,材料退回。
3、时限:1个工作日
四、送达与公示
1、岗位责任人:市州、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工作人员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公开审定结果,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
(2)对通过审定的,送达《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决定书》;
(3)对未通过审定的,送达《大型群众性活动不予安全许可决定书》,将理由及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告知人,并将未通过的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4)按要求将审批材料整理归档。
3、时限:1个工作日
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七章规定执行。
监督检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章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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