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办条件:
凡具有本市常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市)当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行保障标准五区为130元、四县市为100元)的农村居民,均可申请享受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程序:
申请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以户主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户主在提交书面申请时,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户口簿及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收入状况证明;
(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或赡养(扶养、抚养)协议等有关法律文书;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的,应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家庭成员中患有严重疾病的,应提供医院病历证明、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收据;
(六)土地(山林、水塘)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以及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农业收入证明;
(七)其他必需的有关证明。
申请人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出具收入等情况证明的,有关部门、单位或组织应如实提供。
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提供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组织进行调查核实,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进行民主评议,确定补差标准,指导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长沙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审批表》,张第一榜公示,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对象进行复查、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张第二榜公示,同时上报区、县(市)民政局。
区、县(市)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批。村(居)民委员会对区、县(市)民政局的审批结果张第三榜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区、县(市)民政局发给《长沙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办理时限: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随时申报、按季审批。村(居)民委员会和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书面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审批手续。
四、发放办法: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从批准之日的下月起实行按月发放,委托长沙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代发。
五、承办部门及办公电话:各区、县(市)低保局
承办部门
办公电话
芙蓉区低保局
4683232
天心区低保局
5899131
岳麓区低保局
8999226
开福区低保局
4558012
雨花区低保局
5535694
高新区社会事务办
8995103
长沙县低保局
4012179
望城县低保局
8085907
浏阳市低保局
3611801
宁乡县低保局
7834526
六、监督、举报电话:443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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