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规定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或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
威胁、恐吓、打骂低保管理人员或故意无理取闹、干扰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正常工作的,视为严重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调查的情形。
(二)家庭拥有或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使用空调(家庭成员因病必需除外),购买贵重金银饰品或古玩字画等非生活必需品,自费参加高消费活动,饲养宠物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支出明显高于低保标准的。
(三)提出申请前三年内或享受低保待遇期间自筹资金购房、建房(拆迁安置除外)或高标准装修住房且无突发困难的。
(四)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有赡养、扶养或抚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的。
(五)在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失业人员,未在劳动部门进行失业登记,或经就业服务机构3次介绍就业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就业后无正当理由放弃就业的。
(六)有劳动能力未就业的城市低保对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或者学习的。
(七)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在低保金发放表上签名认证的。
(八)不如实提供家庭收入,隐瞒生活权益和财产,故意放弃或转移生活权益、财产的。
(九)劳教和服刑期间人员。
(十)有吸毒、赌博、嫖娼、卖淫等违法行为未改正的。
(十一)享受低保待遇的人员因上述原因被停止享受低保待遇未满三个月的。
(十二)暂住人口、流动人口、外地来长就读的在校学生。
(十三)经民政部门按有关程序认定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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